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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将听证

2018-09-13 发布       735 次阅读

 大洋网讯 10月12日《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将立法听证,9月11日,广东省发改委公开征集听证代表。

 失信主体将遭惩戒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政府采购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采购人委托有失信信用信息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业务、直接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有失信信用信息记录供应商的中标、成交公告等情况进行通报,并列入信用监管的重点对象。同时,广东将建立信用奖惩措施清单,向社会公布。

 按照征求意见稿,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惩戒措施。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与严重失信行为。将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列入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

 征集听证代表

  根据《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听取意见工作规定》等要求,发改委将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对《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听证会将于10月12日上午举行,听证会陈述人设15人以内,旁听人20人以内,报名人数不足时,邀请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参加。即日起接受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报名,报名时间2018年9月28日截止。报名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听证代表根据报名的类别,需分别填写《立法听证会陈述人报名表》或者《立法听证会旁听人报名表》。提交报名表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听证的,须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听证代表确定后将另行通知。

 电话:020-83138769

 传真:020-83138759

 邮箱:gdfgwxyc@163.com

 报名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院5号楼519房

(广报全媒体记者耿旭静)